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88号)精神,提高我省教育系统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水平,切实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教育厅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和各高校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和本校的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湖北省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省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行动计划》、湖北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北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大于200的天气污染。
1.4工作原则
空气质量预警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实事求是、分级调控的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出现重污染天气情况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天气预警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I级(红色),I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Ⅳ级预警: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200或预测未来2天AQI日均值大于200,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
Ⅲ级预警:AQI日均值连续2天大于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
Ⅱ级预警:AQI日均值大于30O或连续3天大于200,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启动。
I级预警:AQI日均值大于500或连续2天大于300,且气象预报未来2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启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教育厅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厅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省委高校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
副指挥长:厅分管领导及其他厅领导
成员:厅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基础教育处、学前教育与高中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综合治理处、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省教育督导办公室、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省学校后勤工作办公室等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
厅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和部署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行动,启动省教育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中,协调与其它部门的关系,当重污染天气应急超过教育系统处置权限和能力时,依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请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送有关信息和情况。
2.2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厅发展规划处,分管厅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厅办公室、省督导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舆情收集和处置工作,信息汇总报送、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应的数据和工作情况,提出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厅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督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根据重污染天气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3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党委、行政“一把手”是维护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湖北省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级分预案,指导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预案制定工作,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上级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采取相应的预警响应。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督促检查所属中小学、幼儿园预案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停课后课程调整和本级组织的学生体育竞赛、体育考试延期调整等工作,努力降低因天气情况对学生学习和锻炼造成的影响。
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主管领导、主要部门负责人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预警解除后,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2.4学校职责
各级各类学校校长(院长、园长)、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维护本校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应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在接到预警指令后启动实施。
学校应根据预警级别减少或停止学生、幼儿户外运动,组织学生在室内上好体育课或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学校应面向师生广泛开展天气污染时的自我保护知识教育,教会学生掌握天气污染时自我保护的基本常识和技能,增强学生环境保护意识。
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在停课期间,及时开通校园网、班级博客、校讯通、手机短信平台等相应内容,为家长提供学生在线学习指导,并提示家长控制学生上网时间,做好学生看护,保证学生在家安全。寄宿制中小学校和高校要妥善安排在校学生的生活,科学合理地安排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学校应加强校园和室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消毒,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在建工程要采取降尘措施。
学校应在预警响应期间确保领导干部、教师24小时通讯畅通,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预警解除后,学校应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3应急响应
3.1启动条件及解除条件
启动条件:根据省及各地天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启动。
解除条件:根据省及各地天气重污染预警解除信息解除。
3.2应急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须按照应急预案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当省级发布Ⅰ级预警时,省教育厅应急指挥部将对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3.3应急响应措施
3.3.1 Ⅳ级预警响应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特异体质学生应当留在室内。
2.外出人员采取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学校应增加对校园裸露地面洒水抑制扬尘频次。
3.3.2 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1.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减少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活动;特别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
2.学校(幼儿园)教职工减少户外工作时间并采取防护措施。
3.有在建工程的学校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按照交管部门要求,限制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在校内通行。
3.3.3 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1.幼儿园禁止户外活动;中小学禁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高校避免户外活动。
2.中小学、幼儿园应每日做好学生入校(园)晨检并做好跟踪记录,对出现异常状况的学生采取适当隔离措施,通知家长并及时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3.学校教职工减少或避免户外工作,增强必须在户外作业人员的防护措施。
4.停止学校内在建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全面落实现场扬尘管控措施。
5.按照交管部门要求,限制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在校内通行。
3.3.4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1.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停课;高校停止室外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业余训练。
2.做好因未接到停课通知到校中小学学生和到园儿童的看护工作,并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看护,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3.停课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应通过网络、通讯等途径与家长和学生保持联系,提出可参考的合理化学习建议;教师要合理调整教学方式,灵活安排学习内容,指导学生自主学习。学校应提示家长对孩子进行在家生活和安全教育。
4.除学校必须坚守的岗位外,教职员工实行弹性工作制。
5.停止学校内全部工程施工。
6.按照交管部门要求,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实行限行。
4应急保障和监督机制
4.1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专门处(科)室和专人负责天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提高应对天气重污染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应急响应工作的落实。
4.2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新媒体、广播、校园网、宣传栏、黑板报等渠道加强对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干部、师生及家长了解重污染天气的危害程度、预警类别及应急预案内容,掌握一定的防护知识与技能,加强对舆情的引导,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工作。
4.3开展应急演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4.4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应急处置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对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5附则
5.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教育厅制定,并负责解释和实施。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参照执行。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和本校的应急预案,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5.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