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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07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依据教财〔2007〕7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我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处统一协调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优先照顾安排贫困家庭学生参加。
    第六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
    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每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学校组织一次勤工助学固定岗位设岗的集中审定。由校内各单位向学工处提出设岗计划,并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申报表》。学工处负责汇总和审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布,并通知用工单位。逾期报送者不予受理。固定岗位的设岗时间一般为半年。
    临时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两周,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校学工处审批。设岗时间由用工单位拟定,并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申报表》交学工处。
    第七条 岗位设置的原则
    1.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工的本职工作;
    2.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发生冲突;
    3.学生力所能及;
    4. 具备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八条 用工招聘原则
    勤工助学岗位用工按照贫困学生优先、有岗位专长者优先、学有余力者优先的原则,由学工处组织用工部门集中面向全校学生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凡我校遵守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反法律、校纪校规行为的全日制普通学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同等条件下,已进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的学生优先录取。
    第九条 招聘程序与要求
    1、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学工处将审定的岗位名称及数量、用工人数及要求等招聘信息通过校园网公布,并以书面形式下发各相关学院(系)。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到所在系(部)学工办领取并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表》(可在学工处网站下载),由所在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学工处统筹安排。
    3、学工处通知应聘学生持学生证和《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表》前往用工部门应聘。未按时参加应聘者视为自动放弃。
    4、用工部门通过招聘,以择优录取的方式确定录用人选,并反馈给学工处以编制《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上岗学生名册》。
    第十条 用工时间
    用工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至期末复习考试前(寒暑假用工例外)。用工单位应及时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酬金发放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校内岗位的特点,确定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酬金标准,并于招聘前公布。其它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用工单位商请校学工处确定。
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工处统一核发。各用工部门每月10日前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款表》送学工处,由学工处汇总造册提交财务处按月发给工酬。
    校内用工单位当月逾期未报送领款表的,原则上顺延至下月办理。
    未经学工处备案的勤工助学岗位,校财务处不为其支付勤工助学岗位酬金。
    第十二条 学生自主到校外勤工助学,必须向所在系(部)学工办申请并批准,报学工处备案登记。凡未报批而私自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出现问题,造成后果由学生自负责任。
    第十三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其校内勤工助学:
    1、当学期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期因勤工活动造成学习成绩下降(有两门及以上功课补考)者;
    3、上一学期勤工活动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应批准其到校外勤工助学;
    1、品行不端,影响学校声誉者;
    2、上一学期课程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补考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