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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08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第三季度,学院对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2、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

3、各系(部)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上报名单,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5日);

4、各系(部)在规定时间内将经过初审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学生工作处。

5、学生工作处将经过审查后的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至湖北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对获奖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所在系(部)应情况及时报学生工作处,学校将予以追缴国家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关情况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获奖学生不思进取,用奖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

2、获奖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学年至少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2次以上。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追缴已发奖学金,并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追回的奖学金进入学院国家资助工作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