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关于做好 2023年本专科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现开展 2023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项目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籍学生中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为大二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的建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7.原则上优先资助以下六类学生:经扶贫部门确认的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有家庭成员是低保对象)学生;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经残联部门确认的残疾学生。
8.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退役士兵专项国家助学金,不重复申请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
三、奖助标准与名额分配
1.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人、一次性发放;
2.国家助学金:一等 4400 元/人;二等 3300 元/人;三等 2200 元/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此次只下拨秋季资金,即按人均一等 2200 元,二等 1650 元,三等 1100 元/学期,(如上级有最新文件要求,另行通知)。
3.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库学生人数为准,具体详见《2023 年国家励志和助学金名额分配表》(附件 1)。
四、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2)和《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 3)。
2.学院初评。各学部评审小组依据学校评审办法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学院初评名单需在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审核。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的评审结果进行初审,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奖、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确定最终获奖、获助学生名单。
4.结果公示。最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5.材料上报。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推荐学生的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并上传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五、材料要求与评选时间
1.各学院组织受奖(助)学生填写相应申请审批表(A4纸正反打印,一式一份,签名必须手写)。
2.本次评选工作结束后,请各学院将本次的评选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
3.评选日期自 10 月 25 日-11 月 13 日(含公示期)。请各学院于 11 月 13 日(星期一)前将附件(4-8)材料报送到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纸质材料一份,电子文档发送到 5237047@qq.com)。
六、工作要求
1.各学院在评选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审条件,规范评审程序,认真审核材料,严禁不公示、拆分挪用奖(助)学金等违规行为。各辅导员必须参与并指导本班的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学工部将随机检查各学院评选工作,对评选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2.对于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第五条中所列六类学生,学院要逐一进行情况说明,并填写《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附件 6)上报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
3.各学院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要求受助学生要妥善使用国家助学金,用于日常基本生活花销、专业学习等合理项目,鼓励他们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
七、举报与监督
学生资助中心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随评选通知一起向全体学生公布,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全过程中接受学生监督和举报。学生如对学院评选过程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反映。监督电话:027-87588581,咨询反馈邮箱:52370477@qq.com。
附件:1.《2023 年国家励志和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湖北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湖北省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4.《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5.《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6.《学生未获得国家助学金情况表》
7.《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领卡)登记表》
8.《2023 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廉洁评审承诺书》
9.《财政部 教育厅等部门 2019 年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教科教【2019】19 号)
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