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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6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为在籍学生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等奖学金。奖学金在每年10月份评定,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三条 学院按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的奖学金申报评审活动。

各系(部)可自筹资金设立系部奖学金项目,具体评定办法由各系部依据本办法制定,评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学生的奖学金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学习态度端正,本学年度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特殊情况,须经学院批准后参加评选);

4、本学年度未受到学院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二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生人数(不含一年级)的20%以内评定(当年度已获得国家、省政府等各类奖学金的名额必须计算在内)。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次,奖励标准和名额分别为: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6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10%;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4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30%;

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200元/人,占获奖人数的60%

第三章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第九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

第十条 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分为甲、乙两等,其中个人获奖按甲等500元/人,乙等300元/人发放;团体获奖分别按个人奖的3倍发放。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甲等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1获得省级及以上运动会一、二、三名;

2在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艺竞赛获二等及以上奖励。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乙等文体活动优秀奖学金:

1在省级及以上运动会获四、五、六名;打破院级运动会记录者;

2在省级及以上知识、技能、文艺竞赛中获得名次。

第四章 社会公益奖学金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奖学金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标准为500元/人。具体奖励由系(部)提名,学生工作处认定,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上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10%以内;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上学年内所学课程平均学成绩排名原则上在本专业年级前20%以内。

第十三条 凡在一学年内具备两项及以上获奖条件者,同类性质只享受一项奖学金,按高等级发放;不同性质可同时享受;有特殊贡献者,由学院另作奖励。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审查,张榜公示后报院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核,结果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在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评定和发放过程中,凡发现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或评定资格。已获得奖学金的,追回所发钱款和证书,并视情节轻重,按学院的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学院收回1/2的奖学金;如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学院收回奖学金全额。收回的奖学金纳入学校奖助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投诉或者申诉,学院按学生申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系(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院学生工作处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