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的文件精神,更好地推进我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公寓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管理与考核作出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大学生学习生活和成长成才的重要场所。为充分发挥辅导员的 思想政治教育职能和管理服务职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我校实施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制度。
第三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辅导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习惯,为大学生良好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的形成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入住管理
第四条 入住学生公寓值班室辅导员为专兼职辅导员。原则上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与所在学院学生同住一栋宿舍楼,学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值班室房号及固定电话、当日值班辅导员姓名和联系方式要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 入住学生公寓辅导员值班由各学院负责安排,同时将值班表报送学工部。
第六条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暂时不安排入住:
(一)辅导员婚假期间;
(二)辅导员妊娠期、哺乳期(两年);
(三)学校安排外出挂职等其它特殊情况。
辅导员申请不入住学生公寓的程序为:个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学工部审批。
第七条 入住学生公寓值班辅导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入住需要请假,应提前向学院申请,由学院重新安排其它辅导员代为值班,同时上报学工部备案。
第八条 正常工作日值班时间为每晚21:00至次日早7:00;节假日为24小时值班。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情况,积极开展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加强宿舍精神文明建设,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如下:
(一)积极查访学生公寓,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特别是对特殊学生个体、群体的思想状况,要及时掌握,全面分析,主动沟通,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二)热情接待学生来访,开展谈心活动,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帮助学生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或困难;建立健全学生公寓安全稳定信息网络,保证学生信息渠道的畅通。
(三)认真排查公寓区学生中存在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电线、饲养宠物等突出违纪现象;加大对寝室卫生、晚归不归、吸烟酗酒、通宵打游戏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聚众起哄闹事、、打架滋事、突发疾病、财物丢失等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安全稳定工作预案,第一时间进行处置,重大事件或不能单独处理的事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四)加强与后勤服务集团宿舍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学生和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关系。
(五)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它任务。
(六)填写值班记录本,做好住寝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第十条 全体学工干部、专兼职辅导员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持与入住辅导员信息畅通,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考勤考核
第十一条 入住学生公寓值班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工作由学工部牵头,人事处、各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参加。辅导员入住情况纳入辅导员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考评,并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直接与年度绩效挂钩。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