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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试 行)

发布日期:2015-10-19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正确评价我校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充分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为辅导员的奖惩、晋升及队伍建设提供重要依据。
    二、考核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效,全面考核,综合评定。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全校在岗的辅导员(含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一)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累计超过全年工作日一半的;
    (二)其他特殊情况。
    四、考核内容
    年度考核以服务对象评价和群众评议为基础。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包括职业素质、思想政治教育、学生事务管理、职业发展教育、心理健康指导、特色和创新工作等内容,具体考核内容参照考核指标附表《2015年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考核实行“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
    五、辅导员考核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分管领导、学工部(处)、团委、人事处、各学院总支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我校辅导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立在学工部,学工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辅导员考核的相关工作。
    六、考核方式和程序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2015年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进行。
    七、考核等级及基本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道德观念强,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敬业爱岗、工作勤奋,责任心强,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中尽职尽责,高质量满负荷地完成所聘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服务对象满意。
   (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较好地完成所聘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服务对象评价较好,无责任事故。
   (三)基本合格: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基本适应工作要求,基本能够完成所聘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度定性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1.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并造成一定影响或受到学校记过处分的;
    2.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工作能力较差的;
    3.消极怠工、有明显工作失误,当年有过较大工作责任事故的;
    4.旷工连续3天及以上10天以下,或累计7天及以上20天以下的。

    (四)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有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定性考核定为不合格:
    1.旷工连续10天及以上或累计20天及以上的,或工作纪律涣散、消极怠工,造成较坏影响,经教育不改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受到学校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4.违反保密、计划生育政策或综合治理等被一票否决的;
    5.个人在学生管理中因工作不力直接造成重大事故的,如学生重大人身伤害或伤亡事故、导致火灾或类似安全事件的;
    6.因个人工作疏忽或管理缺失导致所带学生有严重违纪现象,如打群架或类似群体恶性事件、或出现学校定性为重大事故的;
    7.个人出现违纪违规现象或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8.其它经上级部门或学校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凡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
    1.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学校考勤规定期限的;
    2.在开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所管理学生在学风、行为规范、毕业生离校等方面出现比较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4.辅导员岗位工作未满一年。
   (六)量化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按积分排队,积分在90分(含90分)至100分的按规定的比例可以评为为优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辅导员总人数的15%以内;积分60分(含60分)至70分者,确定为基本合格;积分60分以下者确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二)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职务晋升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若年度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评为不称职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待岗或解聘;对于违犯党纪国法和校纪的,要严肃处理。
    九、其他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见《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鄂电大党委【2015】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