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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5-10-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湖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鄂高工委[2007]11号)、《湖北广播电视大学辅导员班主任岗位职责及管理办法》(鄂电大发[2005]46号)精神,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引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教育部党组和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文件和会议精神,不断优化辅导员队伍,为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保证。
    第三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校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各学院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二章  工作要求、职责与基本制度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认真落实“三进”要求,即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加强班级建设和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动态。
    (二)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定期开展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深入学生课堂、班级和学生宿舍,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迅速报告并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加强学风建设,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联系,定期开展学风的调查和研究,掌握学生学习状况,创造性地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
    (五)加强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认真抓好校规校纪教育,检查学生遵守校规校纪的情况;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向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六)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八)加强学生组织建设和管理,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抓好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的工作,积极指导团学组织广泛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科技、体育、社会实践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九)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及青春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十)积极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积极调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工作理论研究,每年至少写出1个成功工作案例或发表l篇以上论文。
    (十一)认真落实学生管理的各项评比制度,做好分管学生的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公示、审核、发放工作。
    (十二)组织好学生报到注册及督促学费收缴工作。
    (十三)认真落实值班制度,加强检查与巡视,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十四)加强对特殊群体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和完善特殊学生档案,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与任课教师、学生家长沟通,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积极完成上级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辅导员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辅导员每周组织召开分管(班级)学生会议,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活动,总结、安排工作等。
    (二)谈心制度: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宿舍与学生谈心,每学年要与所带学生至少进行一次单独谈话,重点关注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三次或三次以上谈话,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三)检查制度:辅导员要经常对学生学习、工作和活动场所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中的各类问题,督促学生按时作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安全与校园稳定。每周至少进宿舍一次,每周至少查课三次。
    (四)登记制度:及时将学生年级(班级)各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
    (五)联系制度:与学生家长(特别是特殊学生的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六)听课制度:要有计划地对所带年级(班级)进行随堂听课,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七)总结汇报制度:在每个学期的期末将个人工作总结上报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

第三章  选配与聘用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辅导员原则上按学院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予以配备,负责分管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分团委负责人等相关职务。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的基本标准和条件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新进辅导员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乐于奉献,潜心育人,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或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按上级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实行新聘任辅导员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留用。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学工部(处)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处)是辅导员队伍管理的职能部门,与学院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各学院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管理。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在学校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人事处和学院党总支共同参与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全校在岗的辅导员(含兼职辅导员)为考核对象。兼职辅导员考核参考《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兼职辅导员选聘管理办法》(鄂电大党委【2013】62号)。辅导员考核每学年组织一次,考核意见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考核内容以本细则中关于辅导员的工作职责为依据,对辅导员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干部提拔任用、工资晋升、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于经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认真、不负责,经考核不合格者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对于违犯党纪国法和校纪的要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辅导员的相关政策和待遇以学工部(处)、人事处等部门有关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