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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1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运用

第六条 违纪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做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遵守校规校纪的,按时解除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进步明显的,可经本人申请,系(部)提出意见,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提前解除察看。

解除留校察看不是撤销处分。

第八条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十条 受胁迫或者受诱骗违纪的,或者因过失违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对自己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真诚改正错误行动,且表现突出的,可酌情减轻处分。

第十二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十三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二)已获奖学金的,停发当年(学年)的奖学金;(三)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故意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处罚的,给予警告处分;(二)被处以罚款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三)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下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四)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以上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重点防火单位或者场所擅自使用明火,造成公共安全隐患,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险情、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或者所在地区发生火灾、地震、疫情等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严重扰乱紧急状态下公共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和校园稳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煽动或者组织聚众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严重情节的,或者由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扰乱文化、体育、学术报告等大型活动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强行进入场内,不听劝阻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拥挤、起哄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二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或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

(五)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六)纠缠或者骚扰他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私自开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理他人邮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盗窃、诈骗、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在国家立案标准以上定罪标准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国家定罪标准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者助学贷款的;

(二)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

(四)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公物毁损、丢失或者管理公物有浮报、挪用、账目不清的;

(五)为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六)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帮助或者有掩盖、窝藏、销毁、转移赃物等行为的;

(七)故意损坏公共门窗、玻璃、照明设备、公共计算机及网络、音像播放设备等各种学校公共物品的;

(八)偷窃或者故意撕毁、损坏图书馆、资料室的图书、报刊的,或者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图书电子资源的。

第二十八条 考试中的违纪行为和处分程序详见《考试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21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31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1-5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连续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34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56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7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910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0天的,可按退学处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三十一条 屡次违反考勤纪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非指定地点张贴通知、路标、海报、启事、通告等各类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二)在课桌、厕所、校内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刻划、涂画,损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三)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商业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四)将宠物带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寝室等场所,不听劝阻的;

(五)在寝室、教室、图书馆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地方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在校内无照经营的,或者未在学校指定地点设摊转卖个人物品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擅自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传播他人或者公共计算机设备或者网络中的文件等信息存储的;

(六)盗用他人、组织的网络账号、密码的;

(七)发布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转借学生证或者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公章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冒用学校文件或者证明的;

(四)谎报丢失补办或冒名补办证件的;

(五)伪造或者非法倒卖学校各种票证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移动或者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各种安全、指示标志的;

(二)堵塞消防通道、无火情况下触发报警装置、谎报火情的;

(三)阻碍消防车辆、人员通行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第三十六条 影响或者破坏学院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酗酒滋事扰乱学校公共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教学楼、寝室楼等公共场所喧哗或者举行娱乐活动,妨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严重扰乱课堂、实验室等场所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者屡次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进行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利用其他形式扰乱学校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当事人或者学生团体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未注册成立学生团体,以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活动的;

(二)已注册成立的学生团体成员和负责人,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或者占用学生寝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在寝室中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寝室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次违反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私拉电线或者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因此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从中谋取个人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者擅自代表学做出承诺,或者擅自代表学校在社会上参加活动的;

(二)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院的名称或者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院、系(部)或者学生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 妨碍学院教职员工按照规定实施管理,破坏学院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卖淫、嫖娼的,引诱或者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发布或者播放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聚众赌博的,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吸食、注射或者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者其他禁用药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此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的,或者利用某种活动或者组织发展、控制成员,危害学校及社会正常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院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院内私设广播站、电台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五十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调查,所在系(部)和学院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除上述(一)项外,院内学生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三)学生违纪后,所在系(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四)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第五十一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学生有违纪行为经调查结束后,各有关系(部)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学生工作处。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建议报告,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处理或提出意见。

(三)学生处分一般由学生工作处草拟处分决定,报主管院领导签发。若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作出文字说明。

(五)学院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学生可以在接到拟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五十二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按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具,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加盖学院公章后下发,并存入文书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签字。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院,由所在系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学院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院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学院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口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当在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周)办理离院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事宜。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事宜详见本手册之《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十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统一由学生工作处整理保存在文书档案中。

第五章 附  

第六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属记过以下者期限满半年、记过(含记过)以上者期限满一年时,若受处分期间未发生其它违纪事件,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委及辅导员作出书面鉴定,向所在系(部)提交停止处分申请书,系(部)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停止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还需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并报学院领导研究决定是否准予停止其处分。

第六十二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减轻或提前停止处分。

第六十三条 毕业时未停止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院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院长会议研究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二)享受助学贷款者,学院将及时向银行通报有关情况。

(三)处分前获有关奖学金和助学金者,按照我院奖学金和助学金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受处分期间扣发(停发)部分或全部奖、助学金。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