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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04-1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分决定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9人以上(含9人)组成(必须是单数),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相关部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违纪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对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和处理相关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资格审查、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和复查结论的生效等五个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九条 申诉的提出

学生在接到学院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提出申诉时应该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提交申诉书或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申诉的,还应出具由申诉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申诉书中应同时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及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申诉的资格审查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诉书进行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予以登记受理并立即开展工作:

(一)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人认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并登记备案:

(一)超出申诉范围或超过申诉期限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后又提起申诉的;

(三)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向学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并被受理的。

对于口头申诉或未写明申诉事实等内容的申诉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要求申诉人(或其委托人)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诉书或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一条 申诉的复查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对受理的申诉案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必须达到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师和学生成员,复查工作方能开展。若遇特殊情况参与复查工作的委员人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员中无教师或学生代表,经报院领导批准,可以临时遴选适当人员补任参与复查工作。补任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所参与的申诉案。

复查工作以书面审查和走访调查为主要形式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诉人及证人等就有关问题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的作出

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事实,经参与复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赞同,作出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等申诉处理决定,并据此撰写出申诉处理决定和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意见表》。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的生效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学生申诉处理意见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由系部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两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院内布告栏内公告。

申诉处理决定应明确告知申诉人(或其委托人),若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的有效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继续有效。因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提出申诉的学生,学院允许其暂缓办理离校手续,其修课、成绩考核、奖惩等学习事宜,按照在校生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意见表

姓名

性别

学号

出生年月

班级

联系方式

文件收到时间

提出申诉时间

何时因何原因受何处分(学校处理决定的时间、文号、主要内容):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盖章)

         

注: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份交学生所在系,一份交申诉学生。若内容较多,可另附页。此表要求打印。

2.申诉学生要求提供处分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