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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4-06-16

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管理,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武政规[2009]10号),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武人社[2009]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成立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后勤基建处、学工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卫生所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医保办设在后勤基建处,由后勤基建处负责全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联络、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学工部(处)负责参保学生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信息采集登记、宣传动员、医保住院报销等工作;财务处负责参保学生医疗保险费的收取、缴纳、提取、管理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参保学生学籍信息异动管理工作;卫生所负责落实参保学生就医的各项政策,参保学生的身份确认、医药费报销审核、门诊医疗等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1、建立学院大学生(已注册大学生医保的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其基金来源由学生缴纳20//年,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给予20//年补贴和余额积累组成。

2、参保学生在保险年度,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按医保政策规定报销比例为:甲类药品和甲类治疗项目报销70%,乙类药品和乙类治疗项目报销60%,报销金额不封顶。今后视国家政策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3、在外实习期间的学生医保普通门诊,按校内门诊同比例报销,年累计120元封顶,校内门诊不计入封顶范围。

4、学生未办理任何转诊手续、在非指定医院就医、在药店自行购药等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由学生本人自理,一律不纳入学院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5、学生普通门诊寒暑假校外就医,按政策规定不在武汉市医保政策规定统筹范畴范围内的,门诊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规定,学院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以及酗酒的(精神病除外);

3)因违法犯罪行为 所致的伤病(如打架、斗殴等);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

5)医疗保险已明确规定重症疾病范围的;

6)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就医管理

1、每年9月份新生入校报名后,由学工部(处)提供名单给卫生所,卫生所随后启动新生的门诊报销工作。10月份完成参保学生信息的报送、资格审核工作。

2、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就医,须统一到校卫生所定点就诊。在外实习的学生须在规定的医院就医。

3、大学生普通门诊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诊疗项目中未列入的常用药品和项目,由卫生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医保办备案后可增加范围实施。

4、学生身份的确认

1)学生在校期间,由学工部(处)提供参保学生名单,卫生所将参保学生名单导入医院收费系统,并印制、发放统一大学生医保门诊专用病历,由学生本人填写信息、粘贴照片,医保办核定参保学生身份,并加盖医保办专用章。

2)学生到卫生所就医时,须持本人医保门诊专用病历及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

3)参保学生资格每学年度(9月初)须校验一次,由学工部(处)向卫生所提供新的参保学生异动名单,经卫生所审核后,在病历上加盖医保资格审核专用章。

5就医流程

新生(在未办理医保门诊专用病历之前)在校卫生院所就医流程:学生凭身份证到校卫生所进行身份核定即可就医,其它流程同参保学生就医流程。

参保学生在卫生所就医流程:持本人医保门诊专用病历及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到校卫生所进行身份核定、登记、就诊、划价、记帐(医保基金直接按报销比例记帐报销)、收费(学生需自行支付部分)、治疗。无门诊医保病历及有效证件或未参加当年资格校验的,卫生所按全费收取。

参保学生在外实习就医流程为:在二甲以上医保定点医院门诊。报销时,凭学生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实习证明、病历、门诊费用清单(费用科目必须与医保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相对应)和正规发票到校卫生所审核、报销。

6、下列情况卫生所可予及时转诊

1)如病程在1周以上的急、慢性疾病患者,医疗经费金额较大(在500元以上)一时难以控制的;

2)学生病情一时无法确定,需要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和治疗的;

3)涉及到医疗安全和医疗隐患的;

4)可疑发生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

5)自身条件受限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四、费用管理

1、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卫生所按照每年统筹包干、超额不补、结余归已、因病施治的原则实施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2、医务室的普通门诊统筹收费标准参照武汉市人事劳动保障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规定的标准收取。

3、卫生所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电子台帐,记录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便于医疗保险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五、门诊医保统筹费用的结算

1、武汉市医保中心未将医保资金正常拨付给学校前,参保学生在普通门诊就医和报销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卫生所先行垫付。

2、武汉市医保中心将当年学年度,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经费打入学校的帐户后,学校财务专款专用,在医保资金到账30日内,将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经费按当年学年度实际参保人数全额拨付给卫生所。

六、服务管理

1、卫生所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要注重医疗安全,因病施治,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医保办负责对卫生所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学生对医疗保险问题的投诉和所反映情况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七、其他

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及门诊重症医疗的保障待遇及管理按照《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参保学生住院费用报销由学工部(处)负责办理。

八、生效时间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视国家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适时另行制定补充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