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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7-0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
    第二条  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全国平均每人每年3000 元,地方高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我省高校具体标准,每人每年2000-4000 元范围内确定,分为三档,即一等助学金4000元,二等助学金3000元,三等助学金2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一般于每年10月(以校内通知为准)开始受理申请。
    第六条  评定程序:
    1、学生资助中心统一部署评定工作;
    2、符合贫困生建档条件的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经各学院审批确定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4、经学生资助中心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公示名单(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质疑,将重新审定。
    第七条  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单位。

第四章管理与发放

    第八条  在接受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予以停发或追缴国家助学金有违法、违纪(警告及以上处分)行为,或弄虚作假者,停发或追缴国家助学金;用国家助学金请客送礼、购买奢侈品浪费者,停发或追缴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在接到上级主管单位划拨资金后一个月内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不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