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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2-04-0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教育、法理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生源地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有疾病(包括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15日内持医院治愈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所在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不予学年电子学籍注册,未经电子学籍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一条 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通过课程考核获得学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安排考核。成绩合格,学生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也可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学分,具体办法见《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考核。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成绩记载。

(一) 成绩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的成绩可以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两种计分制换算关系如下表:

四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85分及以上  70—85  60—69  60分以下

(二)考核成绩含平时、期中、实验、期末成绩,并按比例评定。比例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性质或特点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否则缓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未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按缺考处理。

第十六条 缺考。凡缺考者,缺考科目期末总评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七条 补考。科目成绩不合格及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该门课程,旷课时数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该门课程,病(事)假时数达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三)该门课程,缺交作业量达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该门课程,重要实验、实训未参加或实验、实训成绩不及格者;

(五)其他严重违反教学纪律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考:

(一)有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二)有缺考的课程;

(三)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课程;

(四)实习、实训与设计(论文)不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制转专业或者不予转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到非提前批专业、反之亦然;

(二)在招生时享受了加分等政策照顾的学生,只能在享受相同的政策优惠条件的专业和批次间转专业;

(三)在校二年级及以上者不予转专业;

(四)其它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及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学期末提交《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接收系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内容及形式由接收系自行决定,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转专业前已修课程若与转入专业所设置课程内容和难度相当,其相应学分继续有效,否则应通过重修获得相应学分。重修课程教学由所在系负责安排。原专业所修有效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学生可进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将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转专业通知书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毕便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按湖北省教育厅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院学生要求转学,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经学院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我院学习,必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转学前所修读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班级学习,否则转学或转专业均不予承认。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年内需请假时数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一般不得中途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应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当年所在学期结束前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治愈证明;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三)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二)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其医疗费用自行解决;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学生留级后一学年所学必修课程门数2/3不合格者),或者学生在校(含休学)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自动退学者还需附个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公告,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依据《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六节  升级与留级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补考。补考后,一学年应学必修课门数仍有2/3不合格者,应予留级。

一门课程分二个学期讲授,一般按一门课程计,但分二个学期讲授的专业课,按二门课程计算。

公共外语课程在同一学年中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计算。(此款仅限于留级处理时的课程门数计算)

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包括退学)成绩处理的课程门数中,但作为一门必修课程计入毕业处理的课程门数中。

第四十三条 学生留级手续,学院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可发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参加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校园秩序具体管理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社团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由学生工作处、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校园网络计算机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中予以规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工作按照《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表彰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照《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7-11人组成。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附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电子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院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将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查。

第五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有疾病(包括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15日内持医院治愈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向所在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不予学年电子学籍注册,未经电子学籍注册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七条 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通过课程考核获得学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应安排考核。成绩合格,学生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也可通过其它途径获得学分,具体办法见《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第九条 考核。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成绩记载。

(一)成绩记载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和实践教学的成绩可以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两种计分制换算关系如下表:

四级分制成绩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  85分及以上  70—85  60—69  60分以下

(二)考核成绩含平时、期中、实验、期末成绩,并按比例评定。比例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性质或特点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缓考。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应在考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缓考。被批准缓考者应当在下一学期开学后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否则缓考课程成绩按零分计。未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按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 缺考。凡缺考者,缺考科目期末总评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三条 补考。科目成绩不合格及缓考者,应参加下一学期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一)该门课程,旷课时数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该门课程,病(事)假时数达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三)该门课程,缺交作业量达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四)该门课程,重要实验、实训未参加或实验、实训成绩不及格者;

(五)其他严重违反教学纪律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补考:

(一)有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

(二)有缺考的课程;

(三)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课程;

(四)实习、实训与设计(论文)不合格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考试管理办法》执行,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制转专业或者不予转专业:

(一)提前批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到非提前批专业、反之亦然;

(二)在招生时享受了加分等政策照顾的学生,只能在享受相同的政策优惠条件的专业和批次间转专业;

(三)在校二年级及以上者不予转专业;

(四)其它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及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转专业。

第十九条 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在学期末提交《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接收系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内容及形式由接收系自行决定,考核结果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转专业前已修课程若与转入专业所设置课程内容和难度相当,其相应学分继续有效,否则应通过重修获得相应学分。重修课程教学由所在系负责安排。原专业所修有效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修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学生可进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将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出具的转专业通知书办理学籍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转专业手续办理完毕便不得申请转回。学生在读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湖北省教育厅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院学生要求转学,应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经学院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入我院学习,必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转学前所修读课程及学分的认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未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班级学习,否则转学或转专业均不予承认。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年内需请假时数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其它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一般不得中途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一年内应办理复学手续,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当年所在学期结束前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示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治愈证明;

(二)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三)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其他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二)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治疗,其医疗费用自行解决;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学生留级后一学年所学必修课程门数2/3不合格者),或者学生在校(含休学)学习时间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应由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自动退学者还需附个人申请),报教务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公告,同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依据《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七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进行补考。补考后,一学年应学必修课门数仍有2/3不合格者,应予留级。

一门课程分二个学期讲授,一般按一门课程计,但分二个学期讲授的专业课,按二门课程计算。

公共外语课程在同一学年中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计算。(此款仅限于留级处理时的课程门数计算)

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包括退学)成绩处理的课程门数中,但作为一门必修课程计入毕业处理的课程门数中。

第三十九条 学生留级手续,学院每学年办理一次。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可发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参加补考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此规定自201091日起开始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此前制定的《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职院字[2007]24号)自行废止。

第四十六条 此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