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要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监督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学期考核,实习、实验、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本院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毕业。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成立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教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组成的考试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领导院内的考试工作,处理突发情况,对违纪考生按照第十一章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四会”,即:
(1)院办公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主持召开,考试管理委员会成员、各系(部)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领导、系(部)教学办主任参加。
(2)任课教师工作布置会。由各系(部)组织,结合本系情况,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学生考前动员会。由各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织,进行复习动员和考风考纪教育。
(4)监考人员培训会。由各系(部)组织落实。
第三章 考务工作安排
第七条 考试时间与安排
考试时间依据当年学院教学日历的安排确定,分段进行考试。全院集中考试的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需提前结束课程的科目,考试时间由各系(部)安排,报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八条 监考和巡考
1.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考生在45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45—90人的考场,安排3人监考;90—180人的考场,安排4人监考,依此类推。
2.考试期间,由教务处组织院、系(部)领导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九条 试卷管理
1.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出卷格式要按统一格式规范(见附件一)。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露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更换试卷或更改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保管。在校学生的试卷由开课系(部)装订成册并交教务处保存。严禁试卷及复印件外流,评阅后的试卷原则上保留三年
第十条 考务人员工作职责
1.熟悉考务工作各项流程,掌握基本考务知识。
2.按规定做好试卷保密和管理工作。
3.按规定清理、发放、回收试卷和准考证。
4.负责各考场的监控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5.负责考试违纪学生材料的收集和上报。
6.监考费的领取和发放。
第十一条 考试方式
1.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考核要求确定。
2.选修课应结合高职人才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如笔试(闭卷、开卷)、口试、课程小论文、大型作业(设计)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的综合使用。
第四章 命 题
第十二条 命题要求
在考试中,应尽量实行教考分离制度,有题库的课程应尽量采用题库命题,没有题库的课程应尽早建立试题库。各系(部)应指定教学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且责任心强的教师负责命题。要求:
1. 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基础部分占50—60%,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可占20—30%,综合性较强,要求较高,具有相当难度的可占10—20%;
2.考题题量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能基本完成为宜,力求学生的考试成绩能够呈正态分布,以保证试题的水平同教学目标确定的水平基本一致。
第十三条 题型
针对不同课程的性质、不同年级、不同专业可灵活设置题型。必修课的考试,试题中客观性的题型(如选择、填空、判断等)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十四条 审核
1.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一个月按规定制定好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审核表》(见附件二)。
2.各系(部)的考试试卷,须经课程所属教研室初审,系(部)副主任审核签字后,一起送教务处审定、制卷。
3.每套命题所配套的材料包括:(1)两套(A、B)难易程度、考查范围大致相近的试卷;(2)与试卷相配套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3)试卷审核表。
第五章 试卷保密
第十五条 试卷保密原则
1.坚持“责任到位、要求到位、工作到位、控制到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学院的考试管理制度。
2.根据考试的具体情况,坚持“规范管理、杜绝隐患、防治结合、快速应对”的原则,建立突发意外情况应急处理系统。
3.切实加强学院各部门的协调,坚持“运作统一、渠道通畅、信息准确、反馈及时”的原则,形成突发意外情况信息上报机制。
4.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试卷泄密认定
在考试中发现所考试卷与考生复习资料内容的重合率达到40%(含40%)以上,即可认定为构成试卷泄密事件。教务处将如实上报,由学院组织专人及时调查和核实考试试卷泄密情况,明确事故责任人,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试卷泄密应急预案
1.某一科目一套试卷出现不同程度的泄密情况,应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是否变更考试时间或更换该科目另一套试卷。
2.某一科目出现几套试卷均有不同程度的泄密情况,学院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重新命题和试卷印制工作。若无法在已经确定的时间进行考试,应及时通知学生另行安排考试。
3.由于在印刷过程中分装失误或试卷管理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试卷泄密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用余卷、备用卷或复印试卷安排学生及时参加应考科目的考试;
(2)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试卷泄密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补救。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阅卷
1.阅卷一律用红色笔,每题得分必须以正分形式标示在题号左边,并填入卷首的分数统计表中。
2.阅卷教师不得随意涂改得分情况,包括总分、各大题和小题分数。若需涂改,须有涂改人签名,否则该成绩无效。
3.教师应严格按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或送分。
4.凡多人讲授的同一课程的考试,各系(部)应统一时间、地点,采用“分题负责,流水作业”的形式集中阅卷,确保阅卷的公平性,并避免在阅卷过程中遗失试卷。
5.各系(部)若发现有评分不合理的,应及时同任课教师沟通,并组织复查,加以更正。若成绩返回各系后,仍发现此类情况,由教务处向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领导汇报后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成绩评定
1.有实验课的课程,按理论课和实验课的学时比例,确定理论考试与实验考核的成绩比例,计算总评成绩。
2.各任课教师应加强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平时成绩评定可通过课堂提问、讨论、作业、小测验等形式进行,并据此评定平时成绩。平时成绩的比重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来研究决定。
3.补修课程的成绩评定与正常的期末考试成绩评定相同。
第二十条 试卷分析
各任课教师和教研室都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并将有关分析结论填入《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试卷分析表》(见附件三)上交各系(部)。各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留存。
第二十一条 成绩管理
1.评分结束并核算好总成绩后,任课教师应在评卷后三天内将成绩打印三份,经任课教师签名、系(部)盖章后,一份由各专业辅导员使用,一份送系(部)留存,一份报教务处留存。
2.阅卷评分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教师应拒绝学生查卷、询问分数,直至成绩上报后。
3.考试成绩不宜张贴公布,学生可通过各专业辅导员或教务处网站成绩查询系统查询自己的成绩。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七章 缓考、补考、毕业清考
第二十二条 缓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因下列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1.因考试安排冲突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如有补修或辅修课程考试与新开课程考试冲突的,原则上以新开课程申请缓考。
2.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确定不能参加考试的。
3.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缓考手续的办理程序。考生申请缓考,必须在考前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批后生效,凡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未能及时办理手续,应先报告,并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三日内凭相关证明补办缓考申请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旷考不给予补考机会)。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与补考一起完成。学生确因病(事)假无法参加缓考者,经所在系(部)审核,允许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三条 补考
对上学期期末考试有未合格科目的学生给予补考机会。考试时间与缓考同步。
第二十四条 毕业清考
学生历年来经补考后仍未合格的课程、学生旷考的课程,在毕业前夕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全部通过方能正常毕业,考试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中旬进行。未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于离校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
第八章 监 考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的职责
1.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并根据考场情况合理布置考场,张贴考号,排定考生座位。
2.如果其他监考人员未能按时到场,须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
3.提醒学生将书包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放在指定位置。提醒携带手机的考生,令其关机。
4.开考前5分钟,须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并在黑板上注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友情提示等。
5.按考卷上的标示控制时间,不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6.对考生提出的有关试题方面的疑问,监考教师只对字迹不清的地方进行说明,不得向考生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
7.考试中对有违纪企图的学生应给予警示,经警示无效,且已构成违纪事实者,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给他人作弊等,监考教师应立即收回其试卷,保留其作弊证据,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其试卷上标明“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记载表》“考场违纪情况记载”栏中如实填写违纪情况,同时报告考生所在系(部)考务办公室。
8.监考教师收卷完毕后,应仔细核对试卷份数,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
9.监考教师应切实监督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或擅自离开考场,应虚心接受巡视人员的指导。
第九章 巡 考
第二十六条 巡考人员职责
1.按巡考安排表的安排对考场进行巡考,尤其要重视对考试过程后半段的巡查。
2.检查监考人员和考生到位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履行职责,协调和解决考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3.检查考场秩序,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
4.如实记录各考场考试情况,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作弊现象,督促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要求监考人员及时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上。
5.全面掌握全院(或全系)的考风考纪情况。
第十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教师,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
2.考生应按规定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如因特殊情况迟到,须向监考教师申明原因,经同意后,方能入场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入场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3.除考试所必须的用具外,书包、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纸张、通讯工具等须放在指定位置。如有携带手机者,须关机并放入口袋内或交监考教师代为保管,严禁将其放在课桌上,若有违反经监考教师提醒仍不改者,将按违纪进行处理。
4.考生进入考场后,按规定的考号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调换位置,并将准考证及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摆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
5.考试需要的各类计算器、工具书等,每位考生均应提前备好,不得在考场内擅自互借。
6.考生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不得用铅笔(答题卡的填写除外)或红笔答题,否则答题无效。
7.考生在拿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漏题等情况,如有应立即举手提出。考生应在试卷规定的位置认真填写其系、年级、专业(班)、姓名、学号等各项内容。答题要做到字迹清楚,卷面整洁。开考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8.考生除试卷分发错误、字迹模糊、缺页等问题可以举手询问外,凡与试题内容有关的问题,一律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9.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准有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纸条、交换考卷、偷看资料、替他人答卷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按作弊论处。
10.考生在考试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11.考场内应保持肃静,不准在考场内讲话。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试卷翻过来放在桌面上,并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喧哗。
12.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交卷过程中,凡继续答卷、拖延交卷、交头接耳、互相讨论、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趁机舞弊者,一律按作弊论处。
13.考生不得私自将自己或他人试卷带出考场,一经发现按作弊论处。
第十一章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处理规定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1.无故旷考一次者。
2.考试时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考试座位者。
3.考试时未按考试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电子记事薄、通讯工具等放在监考老师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4.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场上借文具者。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无故旷考两次者。
2.凡在桌面或其它地方抄有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3.考试时左顾右盼、与邻座考生讲话经监考老师制止无效者。
4.扰乱考试秩序,经监考老师劝阻无效者。
5.考试时被他人抢走试卷,而不及时报告监考人员者。
(三)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无故旷考三次及以上者。
2.考试中有夹带行为者(无论是否偷看)。
3.考试时传递纸条、相互交换试卷者。
4.考试时抄袭他人答卷或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5.考试中故意将自己或他人试卷带出考场者。
(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要求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2.抢夺他人试卷进行抄袭者。
3.使用通讯工具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者。
4.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以上违纪行为一经确认无误,监考教师应直接在考场纪录表中如实填写违纪情况,并在考试结束后将相关书面材料交考生所在系(部)考务办公室。由各系(部)考务办公室及时收齐相关材料(考场纪录表、违纪证据、考生试卷、监考人员书面材料等)报教务处。
第二十九条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若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等企图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经劝告无效者,应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监考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并及时告知考务办公室,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对违纪事实进行调查,收集、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采集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认定及处理,处理结果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此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