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营造良好的校风和学风,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者物质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取消荣誉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试取得成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在册学生。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省政府奖学金
(四)学院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评定以下若干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团干部
4、优秀共青团员
5、社团活动积极分子
(二)集体荣誉称号
1、优秀团支部
2、先进班集体
3、文明寝室
4、优秀社团
第八条 学院设立若干单项奖励:凡参加院内或院外组织的科技竞赛、运动会或文艺演出等比赛活动,获得名次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各项奖励面向在本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爱校守法,明礼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平均学业成绩在75分以上且综合素质测评达到良好(含)以上;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体育锻炼;
(五)勤俭节约,生活俭朴,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开学三天内未报到注册的学生;
(二)在评奖学年内,受到各种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三)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四)在评奖学年内,重修重考科目达2门(含)以下且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
(五)在评奖学年内,无故旷课的学生;
(六)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七)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定
第十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详见《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北科技职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的评定
(一)评选条件
1、在学习过程中,本学年连续两学期操行较好;
2、各科学习成绩平均分数名列全班前10名;
3、体育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
4、积极参加班团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及青年志愿者活动。
(二)指标控制:按学生人数(不含一年级)控制在3%以内。
(三)该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
(一)“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旨在为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促进院风、学风建设,鼓励和表彰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在当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整,且对所承担的工作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并大胆主动配合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成绩显著;
2、学年内无不及格科目;
3、操行在班级名列前茅;若班级人数超过60人可放宽至前15名;
4、带头组织和参加班团活动、第二课堂活动及青年志愿者活动。
(三)指标控制:按学生干部人数(不含一年级)控制在10%以内。
(四)该奖每学年评定一次。
第十五条 院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先进团支部”每年评选一次,由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团委负责评选,评选办法详见《共青团工作手册》。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一)院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班风、学风好,积极完成院(系)安排的各项工作,干部班子团结,班团活动开展好;
2、全班同学每学期补考人次不超过20%;
3、当学年内全班未发生重大违纪事件;
4、注重保持良好的教室、寝室等环境卫生及个人卫生,班级寝室无不合格寝室;
5、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组织、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二)指标控制:按学生班级数(不含一年级)控制在7%以内。
(三)“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七条 优秀社团的评选
(一)院级“优秀社团”评选条件
1、经过院团委备案,符合《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2、组织机构健全,社团成员能够团结协作、联系群众、积极肯干;
3、积极组织社团成员配合各级团委开展和谐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取得显著成绩,社团工作活跃,各项工作突出,并在学院有较大影响。
(二)指标控制:按注册学生社团总数控制在10%以内。
(三)“优秀社团”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八条 社团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
(一)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校风建设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2、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对待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有创新精神,并取得成效;
4、积极参加并组织学生社团活动,在社团工作中成绩突出,且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
(二)指标控制:按社团注册人数控制在2%以内。
(三)“社团活动积极分子”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五章 评奖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院下发评选通知
(二)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三)班委会、团支部组织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四)系(部)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五)系(部)公示初评结果。
(六)系(部)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七)学生工作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公示。
(八)学院审批。
(九)学院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
第二十条 各级公示期均不少于3个工作日,学生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系(部)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受申诉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系(部)评审工作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院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部),此处理意见为最终意见。
所有奖励、评优均在全院范围内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核发奖学金,评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