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加强日常的法律、法规和纪律教育。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在处理时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处分期限。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剩余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七条 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新的违纪行为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处分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表现,可以按期结束或提前结束,但一般结束期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学生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意见,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经学工部(处)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解除,留校查看处分经学工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或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五)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的;
(六)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七)妨碍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或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曾经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纪行为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财产损失、名誉损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受处分期内不得参加荣誉称号评选,不得享受各种奖学金,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复制、出售、出租淫秽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罢课;破坏重要活动,扰乱公共秩序、教学秩序的,视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校园内或互联网上组织“校园分期贷”等相关金融活动或推销相关金融产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通过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不正当途径或手段获取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财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还相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诈骗、敲诈、勒索他人钱物,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销赃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销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贪污、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或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经教育仍不悔改,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牵头组织者,或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达三次计旷课1学时,旷课一天记6学时,零星旷课按实际时数计算),分别作以下处理,并向受处分学生及家长及时预警:
(一) 达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达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达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达8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连续离校达下列时长者,给予以下处分,并向受处分学生及家长及时预警:
(一) 达4个教学日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 达7个教学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达10个教学日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达15个教学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达20个教学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考试管理规安定》执行。其中,在学校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校内外职业大赛、文体竞赛等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教室、实训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实训、学习场所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等带离实训室的,从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根据《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晚归、饲养宠物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采用攀爬、破门、破窗等非正当方式出入宿舍楼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借房住宿者,经劝告无效而坚持不搬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出租、出借宿舍、床位行为的,或留宿校外人员的,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在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私改电表、违章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公寓住宿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根据《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校园涂鸦、张贴广告、招贴画、文字等影响公共环境,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或驾车伤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贩卖、携带、存放管制刀具,存储、携带、贩卖、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根据《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规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权限和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违纪的处分,采取如下办法: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学工部(处)备案并拟定处分文件;
(二)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学工部(处)核查并拟定处分文件;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学工部(处)核查并作出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教学和考试违纪的,由教务处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学院处理;涉及宿舍管理的,由后勤服务集团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院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涉及治安、安全、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院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查证并提出处理意见,交由学院处理;
(五)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学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必要时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调查;对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学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学工(部)处应当在收到学院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以及合法性审查,并报分管校领导。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第四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在10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本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的,由学院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2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保留好邮寄回执作送达证据;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执行。主要程序如下:
(一)学生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五)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进行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 年9 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